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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持股只要超过12个月,那么减持的时候就不需要交税,通过信托持股的投资人只有在分红的时候需要交税,在获取减持收益的时候则同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海浦东新区税务局一位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解释。

  平安信托在大宗交易平台开始的首次抛售正是发生在2010年7月15日,此时距离该机构去年7月15日通过仲裁方式获得海螺水泥2.04亿股股权恰好经过一年时间。

  另有可供佐证的信息是,芜湖仲裁委员会在裁定海螺创投将其持有的203828265 股海螺水泥A股,抵偿平安信托应得股权转让款时,仅作价人民币27.11亿元。而实际上公告当日这部分股权的市价已经高达98.92亿元。

  记者计算后发现,27.11亿元的转让价款正好是海螺创投当初收购平安信托所代持的,四家公司股份总价款的70.77%。

  而此次海螺创投“归还”平安信托的2.04亿股海螺水泥股份,也正好是当初海螺创投通过定向增发获得2.88亿股的70.77%。

  也就是说三年之后,海螺水泥二级市场股价增值数倍,但海螺创投将这批股份却仍然心甘情愿的以原价“归还”给了平安信托。

  对于这样令人难以理解的交易价格,海螺水泥董秘章明静在去年的采访中告诉记者:“这是股东和平安信托以及仲裁机构之间协商确定的,我们也不清楚这个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

  “同样是为了避税,由于在原值基础上并未增值,所以海螺创投并不用交税。”前述投行人士则指出。“除非税务机关对该项交易的价格提出异议并进行重新核定。”

  这将意味着,如果按照其公允价值计算,这批股份将因为增值71.81亿元而缴纳17.95亿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种做法实际上很普遍,根源还在于股票市场税负太低,而且结构不合理,做实业辛辛苦苦赚的钱需要交税,而从股票市场上得到的高收益则不需要交税。”前述税务局人士感叹。

  尽管此次海螺创投并未将上述股份全部“交还”给平安信托,但由于平安信托仍持有海创公司债权计人民币11.19亿元,所以未来并不能排除海螺创投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归还”其手中剩余的海螺水泥股份。

 2009年7月,本报记者多次就上述内容致电海螺创投,但其工作人员在获知记者身份后,均以“领导不在”为由挂断电话。

  实际上,利用信托在职工持股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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