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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08-20 18:35:59 | 作者: | 来源:优利理财网 | 浏览:13次 ]
一、概要

    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于2007年7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161]号文《关于核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成立,是招商证券继在业内推出首家FOF——基金宝之后,推出的第二只FOF产品。
  • 产品定位
    通过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品种的积极投资,在保持投资组合低风险和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集合计划资产安全及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根据产品的资产配置、投资策略和投资模型的测算,本计划的收益较高,而风险适中。

全称

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FOF,即基金中的基金

目标规模

推广期35亿份,存续期35亿份(包括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

存续期限

计划宣告成立起七年

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型基金 开放式、封闭式偏股基金 0-95%
现金类资产 包括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票据、债券逆回购 5-100%
固定收益类 包括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0-10%
新股 新股申购和配售 0-5%
ETF套利 ETF套利所持的隔夜股票头寸 0-2%

参与价格

推广期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即人民币1.00元;
开放期参与价格为T日(交易申请日)单位净值

参与金额限制

首次参与最低人民币100,000元;

二、收益、流动性特征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混合指数:沪深30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30%+ 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0%; 此混合指数是管理人明确提出的投资目标,并且承诺,只有超过此基准,并且委托人持有本计划期间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才能计提业绩报酬

收益分配

如果本计划年度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盈利的情况下如以前年度有亏损,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前提下,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分配不少于已弥补亏损后当期可分配净收益的70%;以现金方式在权益登记日后7个工作日内划入委托人账户。

开放期

全开放期 计划成立后每满三个月一次,全开放期为此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在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半开放期 两个全开放期之间每满一个月开放一次,为此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在半开放期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计划。



三、产品优势
  1. 双重精选,增值更稳健:一次精选全国优质基金,持仓0-95%进退自如攻守兼备,充分享受基金的财富效应。
  2. 自有资金,共同担风险:管理人投入5%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与委托人同甘共苦。
  3. 超越基准,报酬方计提:只有超越沪深300混合指数(沪深300指数×60%+上证国债指数×30%+一年定期存款利率×10%),并且当委托人持有本计划期间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4%,才能提取业绩报酬。
  4. 适度报酬,共赢又共富:只需提取超过4%部分的10%为业绩报酬。
  5. 新股配售,超额享回报:进行网上新股申购,并且进行网下配售,最大可能提高中签率,享受低风险超额收益。
  6. 灵活方便,流动性更强:封闭期三个月后,每满1个月都可提前退出。
 

四、费用结构
  1. 参与费率:参与金额越大,费率越低

    参与金额<100万元 100万元≦参与金额<200万元 200万元≦参与金额<500万元 参与金额≧500万元
    1% 0.7% 0.4% 0.1%

  2. 退出费率:持有时间越久,费率越低,超过两年半免退出费

    持有时间(P)

    0年<P≤0.25年

    0.25年<P≤0.5年

    0.5年<P≤0.75年

    退出费率(%)

    1.0

    0.9

    0.8

    持有时间(P)

    0.75年<P≤1年

    1年<P≤1.25年

    1.25年<P≤1.5年

    退出费率(%)

    0.7

    0.6

    0.5

    持有时间(P)

    1.5年<P≤1.75年

    1.75年<P≤2年

    2年<P≤2.25年

    退出费率(%)

    0.4

    0.3

    0.2

    持有时间(P)

    2.25年<P≤2.5年

    2.5年<P

    退出费率(%)

    0.1

    0


  3. 管理费率:1.2%

  4. 托管费率:0.2%

  5. 业绩报酬:当委托人参与期间折算的年收益率高于4%(不包括本数),且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至退出日或本计划清算日的投资业绩已超过本计划业绩比较基准(不包括本数)时,提取年收益高于4%部分的10%作为业绩报酬。

五、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间

    存续期为本计划宣告成立起7年。


六、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

     本计划的推广时间为中国证监会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至集合计划成立之日的期间,该期间最长不超过60日,具体推广时间为2007年8月2日——9月1日,先到先得,售完即止。

七、本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本计划开放期包括全开放期和半开放期。全开放期是指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开放一次,全开放期为此三个月的最后五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在全开放期内委托人可申请参与或退出本计划;半开放期是指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两个全开放期之间每满一个月开放一次,半开放期为此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在半开放期内,委托人可以申请退出本计划。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基本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全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委托人申购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管理人与客户以同样的价格参与本计划。

九、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推广对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它推广机构的客户。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包括参与费)。
十、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监管机构核准的其它推广机构
    推广方式:代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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