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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理财投资个性选择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08-31 12:24:24 | 作者: | 来源:证券时报 | 浏览:13次 ]
    自《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颁布以来,东方、中信等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为持有人奉献了并不比基金水平差的业绩回报,在投资收益性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告别了十几年来券商投资不规范、甚至“坐庄”的行为模式。且因为集合理财的持有人比较集中并相对稳定,使得券商在与持有人的沟通交流和服务方面,做得比基金公司更为出色。
  与基金理财相比,券商集合理财具有自己的突出优势。首先,券商具有自己的买方、卖方渠道优势。作为买方,券商凭借自己庞大的营业部系统拥有广大客户群体,而作为与投行相结合的卖方,券商可以在不同层面照顾到自己理财品种的优先利益。其次,在投资研究方面,券商已经明显领先于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
  目前,居民理财形式更多的是选择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有自己的优势,但券商集合理财在诸多方面也可以充分体现券商优势,更能体现个性化特征,对投资者具有相当吸引力。
  券商集合理财在本质上讲是一种私募基金形式,券商完全可以实现买方业务的外包:通过自己的平台,以集合理财的契约关系锁定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专门负责投资业务,显然是一种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发展的路径和创新方向。
  同时,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是集合理财产品亮点之一。今后也可能会在风险控制上有一些举措,比如要经过内部授权程序批准等,此举贯彻券商净资本管理原则,在集合理财业务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之间建立起有效防火墙机制,利于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产品市场定位,区别于或避免了与其他金融机构集合理财业务的雷同。
  此外,券商依托资本实力和高素质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经常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建议,设计理财规划。这种理财主要以私募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群。
  由此可见,券商集合理财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市场趋同性的基础上,还具有流动性便利、合同份数无限制、产品固定收益性质等优势,所以是值得投资者选择的理财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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