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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资产理财有章可循 不得承诺计划收益
[ 录入者:admin | 时间:2007-08-19 18:58:28 | 作者: | 来源:京华时报 | 浏览:14次 ]
   为规范眼下证券公司正如火如荼展开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下发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并从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首先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计划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更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在投资范围上,试行办法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证券。经证监会以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内自由兑换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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