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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上市主体资格应具有的条件

发布: 2009-5-01 14:39 |  编辑: 小编 |   查看: 3918次

4Qm IU6z.l1E(@D)m0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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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招宝财讯 u"EcsU&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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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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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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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来源《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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