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畅谈创业板发审保荐焦点问题
发布: 2009-5-01 14:51 | 编辑: 小编 | 摘自 证券时报 | 查看: 1418次
强化保荐人责任把好上市关
联合证券投行副总监黎海祥认为,中小板之所以取得成功,有很多原因,其中一方面原因就是保荐制度确实加强了保荐人责任。“将来修订保荐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做到市场化、透明化、监管到位、处罚到位,这比较重要。在这些约束条件下,其他问题就可以稍微放开一点,让保荐人去选择。”他说。
券商关注最多的是保荐人签字办法。安信证券总裁助理陈若愚提出,现在券商的保荐人通道非常紧张,由于去年IPO暂停,积压了大部分项目。没有签字的保荐人非常少,新注册的保荐代表人也不多。今后创业板项目保荐代表人签字管理,希望证监会有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意见。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萍萍担任了一些企业上市的法律顾问和独立董事,她感觉企业上市,保荐人的角色跟上市公司关系比较微妙,而且还存在后期公司再融资、维持法律服务关系等问题。她认为,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有一些属于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要保荐人出面否决,比较困难。
陈若愚也认为,企业跟券商关系比较微妙,券商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服务方,对企业实际行为并没有监督或者控制的职责,也不可能有一个方式和手段。他建议管理层将募集资金由券商专户管理。专户管理如果涉及到募集资金更改,赋予券商从制度上参与控制的权利。
申银万国证券投行总部执行总经理王海峰认为,创业板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发表意见,希望管理层就此发布一个指引,就哪些问题发表意见,如何发表意见,这需要明确。如果笼统地发表意见,可能起不到效果;如果特别细致发表意见,保荐人能力是有限的。
陈若愚提出,保荐办法规定延长持续督导责任的问题,券商能够理解管理层对创业板的呵护之意,券商也拥护这一制度。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保荐代表人只要做到了及时披露,做了充分沟通,也没有瑕疵的话,类似注册会计师一样,只要履行了必备程序,就可以明确免责。
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春元提出,券商持续督导不要设定20%、50%这个业绩指标,设置之后反而加大了审计压力,如果公司出现上市当年亏损,应该考察券商的勤勉尽责义务。
中信建投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徐涛建议,按原规定,保荐人跟踪报告每半年出一次,保荐人在做报告时,往往缺乏会计师审核的报表基础,发表的意见没有准确数据,改成一年出一次报告应该是比较妥当的。
制度设计提高券商保荐积极性
券商在进行创业板的项目推进与持续督导中,如何寻求高风险与低收益的平衡点?在深交所昨日举行的“创业板发审委、保荐制度座谈会”上,几位来自证券公司的代表对此提出了一些专业的建议和意见。
国信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葛新元认为,由于保荐创业板公司要承担持续督导3年的责任,相应的上市保荐材料各个方面要求也会更严格,这对券商意味着要求越高、成本越高。这在创业板未来运行过程中,将成为各家保荐机构面临的一道难题。
申银万国投行总部执行总经理王海峰同样表示,持续督导期延长一年这一修订措施的确非常务实,券商也很支持,但问题是持续督导期延长一年,创业板保荐业务的收费尚不明确,如果券商承担的责任和获取的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不成正比关系,如果没有相应收益来补充,则有可能影响券商做创业板业务的积极性。
联合证券投行副总监黎海祥也说:“我们的压力会比较大。创业板以后对保荐代表人的工作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如年报公布后15天内要发表独立报告,临时报告公布10天内要发表意见,这些都会导致成本增加,但事实上券商对创业板企业的收费不可能那么高。”黎海祥认为,创业板公司小,保荐收费少,责任大,这是当前业内困惑与矛盾的地方。
部分券商人士也对此提出了尝试“绿鞋”制度、做市商制度等若干解决办法,探讨能否有助于改变此局面。葛新元提出:其一,尝试赋予保荐机构对创业板公司的募集资金监管权;其二,考虑在创业板中引进“绿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使得创业板发行成败与保荐机构利益挂钩。“如果保荐的企业确实非常好,很受市场欢迎的话,通过这样的机制,保荐机构除了可以获得保荐费用外,还可以获得一些额外收益,增强保荐机构积极性,使得他们有更多精力挖掘优质创业板企业。”他说。
葛新元还建议,可以考虑在创业板中引进做市商制度,让保荐机构成为做市商,他的相应责任和做市商市场职责结合在一起。同时作为一个做市商,其本身在做市过程中,也有获得收益的可能。这样保荐机构和创业板企业在市场中良好运营,利益结合得就更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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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小萌 张媛媛 胡学文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