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推出的十年历程回顾
发布: 2009-5-01 14:39 | 编辑: 小编 | 查看: 618次
1998年3月
民建中央向九届政协会议提出《关于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提案”。
1998年12月
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尽早研究设立创业板块股票市场问题”,国务院要求中国证监会提出研究意见。
1999年1月15日
深交所向证监会正式呈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的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并附送实施方案。
1999年3月2日
证监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可以考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内设立高科技企业板块”。
1999年8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称,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适当时候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
1999年12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议》,决议指出: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将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这次会议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改,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品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9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做了一处修改,即: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新颁布的标准在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同时通过了一个拟建单独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统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