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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牌拒赔是否合理

发布: 2010-6-23 07:10 |  编辑: 梁鹏 |   摘自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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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上牌车属免责事由招宝财讯^U5Pz@9e `2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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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近日载,王先生于2009年11月27日购买丰田新车,购买时由4S店一并办理了车损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从次日零时开始起一年。王先生称,去年12月14日,其去办理牌照未办成,当天下午4时,驾驶员驾车返回其内蒙古老家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王先生的新车未上牌,依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未上牌属于免责事由。王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招宝财讯 I4ku3p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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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独有偶,另一位王先生开着已投保的新车去上牌的路上,车被撞并产生7567元的修车费。但当他拿着保单理赔时,也被保险公司以“车没有上牌照”为由拒赔。王先生同样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4S店未向车主解释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未按《保险法》的规定履行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不生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险金7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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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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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v!G4b.ia0  免责合理性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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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6x$x+^!Z F,O9l(m&U"J0  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不存疑义。《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说明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解释或书面解释,但4S店通常都只负责销售保险,并不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败诉自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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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x(Em|Z&P1N'O0  然而假如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就可以车辆未上牌照为由拒绝赔付吗?笔者以为,这一免责事由是否合理值得探讨。招宝财讯&d6A N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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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晚报》4月14日载,记者电话采访了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均明示或暗示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未上牌免责”。看来“未上牌免责”的现象在保险行业内绝非偶然。招宝财讯KUFq0|^

U-\Y!a'_,r0  保险公司对“未上牌免责”的解释是,未上牌而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对违法行为提供保障。正如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所言:“没有牌照不能上路行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无牌照的车辆上路是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失可以不予赔偿。”招宝财讯4l v/m e3n9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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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理由恐很难站得住脚。招宝财讯/|o;sEl.j5o w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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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个疑问是:车辆未上牌照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吗?《保险法》上,近因原则是一个重要原则,对近因原则的理解,一般仅限于事故原因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应当赔付,如果没有近因关系,保险公司便可以拒赔。但是,学者们也许没有意识到,近因原则还有另外一层意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必须与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免责事由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免责事由的规定本身存在合理性缺陷。应当说,车辆未上牌照并不会直接导致车辆事故,因此,“未上牌免责”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招宝财讯sK CLH'K\-o1iy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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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疑问是:是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应该拒赔?违法行为种类多样,有的违法行为直接构成犯罪,有的则只是普通的违法。当然,在普通违法中也有违法程度和损害后果程度的区别,有的属于较为严重的普通违法,有的则属于轻微的普通违法。英国保险法学家克拉克指出:“将财产用于不法用途并不使该财产的现行保险合同无效,除非不法用途十分严重,如用于谋杀。”根据他的观点,即使是一般的犯罪,保险公司也未必可以免责。《中国保险报》曾经刊登《砸玻璃被殴致死是否算意外获得保险理赔》一文,法院判决肯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保险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赔付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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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i:R,f"tf8M%R0  那么,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什么样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不能拒赔?笔者以为,法律考虑违法行为可以拒赔的理由是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只有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才可以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汽车牌照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上牌照不得上路,其目的在于方便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未上牌照本身并不会导致多么严重的事故后果,其与未领取驾驶执照而上路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招宝财讯J'x7h5y)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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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未上牌而上路毕竟是一个违法行为,应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对未挂牌上路的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提供相应牌证,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对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从处罚的轻重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将未挂牌行为作为一个严重违法行为对待,保险公司拒赔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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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yu-e&d;_%^#^uW0  此外,正如《北京晚报》记者指出的,新车未上牌而上路确实存在一个保险空白期的问题,空白期发生保险事故的纠纷屡见不鲜。这个问题,在交强险中已经得到解决。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亦即,交强险已经采取了保险单即时生效的制度,但这一制度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中尚未实行。机动车商业保险不妨效法这一制度。在国外,处理这一空白期的办法是,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后,正式保单生效之前,保险公司即提供临时保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临时保险合同赔付。该制度的内容可参见拙文《英国财产保险中的暂保单制度》。招宝财讯r{2^#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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