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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两年为赔付门槛

发布: 2010-7-12 09:20 |  编辑:  |   摘自 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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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因自杀获赔案件还较少招宝财讯&I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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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杀其实是可得到保险赔偿的。”新华保险首席寿险规划师杨静告诉记者。不少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都有个错误的观点,认为“自杀”这个行为,一般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其实是不对。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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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随着社会压力增大,自杀现象也有所增多。当事人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但是留给活着的人无限的悲痛和更多的压力,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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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南京保险公司接到的因自杀而理赔的案件还比较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市民不了解保险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理赔。另一方面则是市民日常投保意识并不强。招宝财讯8Z*gk xZyYgo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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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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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Q ]A_ Zg.C f.x4i0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杨静告诉记者,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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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_j T9\0  记者了解到,终身寿险的保障是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就是客户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般是一年内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的1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会越来越高,老了以后可以支取,以补充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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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静介绍,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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