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鑫A: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 2011-6-04 13:39 | 编辑: 小编 | 摘自 招宝理财 | 查看: 3318次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03 号文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不同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内分为两级:稳健收益级(即利鑫 A)和强化收益级(即利
鑫 B)。利鑫 A 每 6 个月对投资者开放一天进行申购、赎回。利鑫 B 在 5 年期内封闭
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利鑫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5 年期届满,本基
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利鑫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利鑫 A 的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利鑫 B 享有(本基金成立时,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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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x 1.1 + 0.8%;
在利鑫 A 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利鑫 A 的约定收益率2。)。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
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利鑫 A、利鑫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两
级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
利鑫 A 通过场外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代销机
构,场外发售的利鑫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利鑫 B 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
网点和指定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利鑫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通证券、长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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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 1 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利鑫 A 的约定收益率(单利)的计算公式中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为 2.5%,利息税为 5%,则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 2.5%×(1-5%)= 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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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收益率为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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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长江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
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华福、
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
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
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天风
证券、天源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证券、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
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中信金通、中信万
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原证券。
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经深交所确认后可参与
本基金的上网发售事宜。场内认购须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则、指引等。场内发售的利鑫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还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
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
网上交易服务。)
5、利鑫 A、利鑫 B 的发售期均为自 2011 年 6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17 日止。
6、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其
中,利鑫 A 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利鑫 B 的募集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
7、利鑫 A、利鑫 B 均不收取认购费。
8、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参与利鑫 A 或利鑫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
参与利鑫 A 和利鑫 B 的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
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其他障碍。
10、投资者欲认购利鑫 A 或者通过场外认购利鑫 B,须开立中登公司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代
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利鑫 A 和利鑫 B 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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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利鑫 B,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已经有该
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募集期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利鑫 B 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1、利鑫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 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2、利鑫 B 场外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